安徽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

麦电网 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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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电网讯:麦电网获悉,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的通知》,交易中心依照《2019年全省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编制修订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以及《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2019年版)》等交易、结算细则。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规定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

《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规定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

《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规定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一级用户之间、售电公司之间以及一级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开展。合同转让交易按照月度开展。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规定售电公司合同偏差电费由售电公司与其代理二级用户中所有产生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包括上偏差、下偏差电量)的二级用户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按照售电公司 50%,二级用户 50%确定。其中,每个产生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的二级用户按照自身的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占所属售电公司所有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的比例,计算其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二级用户月度合同偏差电费=50%×所属售电公司批发市场月度合同偏差电费×(该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所有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

上述文件均规定: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60亿千瓦时;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二级用户的代理关系。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交易中心依照《2019年全省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编制修订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以及《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2019年版)》等交易、结算细则,现予以发布。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7日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 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 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 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二级用户的代理关系。

第四条 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参考文本见附件 1),并明确分月电量,各月价格保持一致。

1.发电企业双边交易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2.售电公司双边交易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且不得超过其代理二级用户的代理合同意向电量之和。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 60 亿千瓦时。

第五条 已执行且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仍继续执行,双方须签订相应年度的双边交易意向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意向电量可根据购电方实际市场电量需求进行调整。调减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对应年度意向电量的售电公司和一级用户,不得与原发电企业及其所属发电集团其它发电企业另签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价可在 2017 年签订电价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调整区间为 0~0.0151 元/千瓦时。

第六条 交易双方须依据市场公告与双边交易意向书,在规定时间内由发电企业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双边交易意向申报,一级用户与售电公司确认。同时,由任一签订方向省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双边交易意向书原件。

第七条 如不按规定在省电力交易平台对年度双边交易意向进行申报确认,或不按时提交符合规定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责任方将视作存在失信行为,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相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电力市场失信黑名单。

第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确认后的年度双边交易无约束成交电量提交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省电力调度机构将校核结果及原因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双边交易成交结果,并将有关交易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发布。

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交易结果,组织市场主体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 2)。

如不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责任的,则不得再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属发电企业责任的,则按校核确认电量扣减其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十一条 在保持年度合同总电量不变的基础上,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每月可申请调整次月分月电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省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申报、确认,经校核无误后生效。逾期视为不做调整。

第十二条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 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 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 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二级用户的代理关系。

第四条 交易申报

1.参与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根据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市场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申报。

2.集中交易采用两段式申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发电企业每个交易单元均可申报两个电量及对应电价,两个申报电量之和为总申报电量。对于每个申报,电价最小变动单位为 0.1 元/兆瓦时,电量最小变动单位为 1 兆瓦时。

3.所有市场主体报价均为发电侧上网电价,报价不得高于安徽省燃煤机组上网标杆电价。

4.发电企业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5.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

年度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代理二级用户的代理合同意向电量之和。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 60 亿千瓦时。

第五条 交易申报截止后,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出清,形成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

第六条 成交与匹配

发电企业(卖方)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买方)按照报价由高到低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当买方报价不低于卖方报价时,买卖双方按照排序依次匹配成交,排序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成交,直至一方全部成交。

第七条 出清价格确定

最后一个成交匹配对双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的统一出清价格。

第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送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省电力调度机构将校核结果及原因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按上述统一出清方式再次形成匹配成交结果,并送省电力调度机构再次进行安全校核,以此类推,直至满足安全校核。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集中交易成交结果,并将有关交易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发布。

第十条 各市场主体年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统一按月均分,分月电量不允许调整。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发布的成交结果具备纸质合同同等效力,不再组织签订纸质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 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 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 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同转让交易分为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与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其中,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一级用户之间、售电公司之间以及一级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开展。

第三条 转出合同(合同电量减小)的一方为出让方,接受合同(合同电量增加)的一方为受让方。

第四条 合同转让交易按照月度开展,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

第五条 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二级用户的代理关系。

第六条 合同转让交易按照双边协商的方式开展,转让标的仅限于年度双边交易合同。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次月转让意向,意向电量为次月的部分或全部年度双边分月电量,意向电价为原年度双边合同对应价格。

第七条 由出让方根据市场公告,在月前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向省电力交易中心申报次月转让意向,经受让方确认后,视为有效申报。

1.同一交易单元在同一月内不能同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

2.发电企业受让电量与已成交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3.售电公司受让电量与已成交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受让电量与已成交电量之和不得超过 60 亿千瓦时。

4.多年双边交易对应的年度双边合同不得转让。

5.发电企业间的合同转让交易须符合节能减排原则。

第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转让交易申报提交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省电力调度机构将校核结果及原因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合同转让交易成交结果,并将有关交易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发布。

第十条 转让交易发布的成交结果具备纸质合同同等效力,不再组织签订纸质合同。

第十一条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 号)、《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 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 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 号),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市场电量结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市场主体电费结算通过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完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各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一级用户和二级用户)收取购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理费用。

第三条 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第四条 发电企业电量结算依据上网电量和交易合同,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结算依据用电量和交易合同。

第二章 市场电量计量

第五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为《购售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抄表电量。

第六条 所有一级与二级用户按用电量的固定比例进入市场。视为其分类别(两部制和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下同)市场购电量,按照本规则相关内容进行结算。其中,选择全电量交易的钢铁、煤炭、有色、建材等四大行业用户的固定比例为 100%;其余用户为统一的固定比例(固定比例以发布的比例为准)。

全电量交易四大行业用户分类别市场购电量=∑(《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类别用电量×100%);

其余用户分类别市场购电量=∑(《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类别用电量×统一的固定比例);

第七条 售电公司分类别市场购电量为其代理的所有二级用户分类别市场购电量之和。

第三章 结算方式

第一部分 批发市场结算方式

第八条 批发市场主要指发电企业与一级用户、售电公司之间进行直接交易的市场。批发市场结算采用发、用两侧解耦结算机制,即发电企业与批发市场购电主体(含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之间结算不相互关联,按照各自直接交易合同的完成情况分开结算。

第九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抽水电交易合同电量、年度基数合同电量。

第十条 发电权交易按以下方式结算:

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受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出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外送电交易电量按照合同结算。

第十二条 直接交易合同包括:年度双边交易合同、年度集中交易合同、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以及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直接交易合同采用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

1. 月度结算

1.1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结算

(1)结算电量

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为其月度直接交易可结算电量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较小值。

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可结算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外送电交易已结算电量。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

其中,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出让方合同电量为“-”,受让方合同电量为“+”。(下同)

(2)结算价格

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价格为其月度全部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格。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价格=([ 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双边交易合同价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价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1.2 购电主体市场购电量结算

(1)结算电量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为其月度市场购电量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较小值。

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购电主体当月分类别市场购电量。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

其中,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按照相应的合同分为双边交易结算电量与集中交易结算电量两部分。购电主体双边交易结算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年度双边分月 [ 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集中交易结算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年度集中分月 [ 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2)结算价格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价格为其月度全部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格。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价格=([ 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双边交易合同价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价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其中,购电主体双边交易结算价格=[(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年度双边交易合同价格±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价格)]/(年度双边分月合同电量±月度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

购电主体集中交易结算价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 [ 电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价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电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

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大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部分,按照相应的目录电价结算。

2. 月度偏差结算

2.1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偏差结算

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其月度直接交易可结算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时,按照以下方式收取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发电企业月度合同偏差电费=(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可结算电量)×10%×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2.2 购电主体市场购电量偏差结算

(1)上偏差结算

如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大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 105%,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购电主体月度合同上偏差电费=(该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该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105%)×5%×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2)下偏差结算

如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 97%,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购电主体月度合同下偏差电费=(该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97%-该购电主体月度市场购电量)×10%×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3. 季度偏差清算

购电主体合同偏差电费季结季清。每月计算合同偏差电费仅作为购电主体用电管理的参考,按照季度内各月市场购电量之和与各月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之和的偏差清算并收取合同偏差电费。

(1)上偏差清算

如购电主体季度市场购电量大于其季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 105%,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季度合同偏差电费。

购电主体季度合同上偏差电费=(∑季度内该购电主体各月度市场购电量-∑季度内该购电主体各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105%)×5%×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2)下偏差清算

如购电主体季度市场购电量小于其季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 97%,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季度合同偏差电费。

购电主体季度合同下偏差电费=(∑季度内该购电主体各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97%-∑季度内该购电主体各月度市场购电量)×10%×当期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十三条 合同偏差电费暂存省电力交易中心账户,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抽水电交易电量按合同结算。年度基数合同为可调整合同,按政府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部分 零售市场结算方式

第十五条 零售市场主要指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之间进行交易的市场。零售市场结算采用关联结算机制,即二级用户的结算、偏差等与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结算、偏差等相关联。

第十六条 零售市场采用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

1. 零售结算基本原则

按照“先按目录电价收取购电费,再按差额电费分配方案返还差额电费”的原则,结算二级用户差额电费。二级用户差额电费与合同偏差电费之差为二级用户该实际应返电费。

2. 二级用户月度差额电费

(1)结算电量

二级用户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二级用户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电量×(该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月度市场购电量)。

其中,二级用户按双边交易分配方式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双边交易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电量);

二级用户按集中交易分配方式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集中交易结算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结算电量)。

(2)差额电费

由上述计算所得二级用户各类分配方式月度市场化结算电量和二级用户与其所属售电公司签订的《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2019 年版)》约定的双边、集中直接交易差额电费分配方式,确定相应的差额电费。

3. 二级用户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1)合同偏差电量

二级用户每月提交的月度市场购电需求,作为其月度合同偏差电量结算的依据。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量与其月度市场购电需求电量偏差超过±3%的部分,视为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

其中,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上偏差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需求×103%;

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下偏差电量=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需求×97%-二级用户月度市场购电量。

(2)合同偏差电费

售电公司合同偏差电费由售电公司与其代理二级用户中所有产生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包括上偏差、下偏差电量)的二级用户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按照售电公司 50%,二级用户 50%确定。

其中,每个产生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的二级用户按照自身的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占所属售电公司所有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的比例,计算其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二级用户月度合同偏差电费=50%×所属售电公司批发市场月度合同偏差电费×(该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所有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

4. 二级用户季度合同偏差电费

鉴于本规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二级用户暂按照季度承担售电公司季度合同偏差电费。当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季度合同偏差电费不大于 1 万元时,由售电公司承担全部合同偏差电费;当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季度合同偏差电费大于 1 万元时,二级用户按照季度内每月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等比例承担售电公司季度合同偏差电费的 50%。

二级用户季度合同偏差电费=50%×所属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季度合同偏差电费×(∑季度内该二级用户各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所属售电公司季度内所有二级用户各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七条 省电力公司月初完成上月市场主体电量抄表工作,并将电量数据发送省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电力交易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结算处理,在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结算结果,相关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确认。

第十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电企业结算依据,由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完成电费结算。

第二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一级用户结算依据,由省电力公司返还差额电费。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售电公司批发侧结算依据,售电公司按照结算依据及零售代理合同,编制代理二级用户差额电费分配方案并提交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售电公司、二级用户零售侧结算依据,由省电力公司完成售电公司代理费用支付及二级用户差额电费返还。

第二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完成电费结算后,将电费结算信息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