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版)印发 偏差考核等条款调整

麦电网 来源:福建能监办 作者:麦电网 2019-01-03

所属频道: 政策 关键词:

《2021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综合考评办法》发布!

《关于提报“十四五”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需求方案的通知》

《关于申报山东省绿色能源示范村镇的通知》

麦电网讯:麦电网获悉,福建能监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工信厅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 版)》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18〕147 号),2018版与2018年年初发布的《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相比有所修改。

单一售电公司交易电量限额由“交易总电量x15%”修改为:全年交易电量,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合计总额≤全年交易总电量×15%;月度交易电量,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当月市场需求总电量的25%。

第八章计量和结算,第七十一条新增“市场交易电量电费原则上采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特殊情况下个别市场主体可采用“当月结算、次月补差”方式结算。”

第九章偏差考核,第八十条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大用户正负偏差超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由“偏差电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5%”修改为“偏差电量×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5%”。

第八十二条发电企业负偏差超过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由“偏差电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5%”修改为“偏差电量×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 5%”。

第八十三条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修改为“免于考核”。

详情如下: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工作,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交易,是指现阶段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各类短、中、长期电量交易。本规则所称批发市场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与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的电能交易;零售市场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将其从批发市场购入的电能出售给电力用户的交易。

有关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等规则根据福建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自觉自律, 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监管,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开展的电力市场交易,依本规则制定的实施细则、业务指南应符合要求。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工信厅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等,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七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国家产业政策,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国家能耗、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拥有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应该满足相关准入要求。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安全标准及有关准入要求。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具体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