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有关事项及解读

麦电网 来源:广西发改委 作者:麦电网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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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电网讯:广西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要“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把输配电价改革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并要求在2018年底前,全国要全部完成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自治区政府也要求我区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任务。

二、主要思路

2018年初,自治区物价局成立了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小组,委托华北电力大学有关教授、专家学者配合自治区物价局对广西地方输配电价改革进行认真研究,并按以下改革思路推进改革:

一是统一输配电价标准。地方电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基本电价标准执行,销售侧结算制度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二是分别核定准许收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测算框架上,基于地方电网2016年成本监审数据,按照“有效成本+合理收益”的思路,“统一口径、个别参数合理区别”的原则,合理测算并核定2019年地方电网准许收入。

三是通过趸售电环节,综合考虑各电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约定网间结算制度。

四是建立输配电准许收入调节池,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盈亏进行合理调节。

桂发改价格〔2018〕1514号关于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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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等文件精神,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三个地方电网(以下简称“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地方电网实行输配电价准许收入监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准许收入监管模式,对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三个地方电网进行输配电价准许收入监管,输配电价当年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出现盈亏,通过准许收入调节池调节。核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输配电价准许收入分别为333,119万元、36,973万元、29,873万元。各地方电网输配电价准许收入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输配电价准许收入调节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7〕40号)规定执行。

二、统一输配电价标准

各地方电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广西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基本电价标准执行,销售侧结算制度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一致。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7〕3号)规定执行。

三、网间结算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各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输配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电价;要按规定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进一步加强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按时提供真实、充分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信息,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

(二)各电网企业要于每年3月1日前将输配电价收入、成本等经营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5月1日前将相关审计报告及报表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邮箱:spjgc@gxi.gov.cn。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跟踪监测,配合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开展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确保全面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