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麦电网 来源:重庆市经信委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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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电网讯:2019年11月12日,重庆市经信委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一般工商业用户正式获准入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经营性电力用户(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除外)均不受电量、电压门槛限制,可自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也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对应的燃煤发电量交易价格原则上继续按照现行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暂不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政策。


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对应的燃煤发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电力〔2019〕2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57号)要求,现将做好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直接交易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非独立法人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交易。被列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参与交易。


(二)电力用户。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经营性电力用户(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除外)均不受电量、电压门槛限制,可自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也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1)落后产能、环保不达标项目以及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2)参与直接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自参与之日起一个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2.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1)环保不达标的项目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2)用户应为非临时用电;


(3)执行分时电价的单一制工商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后应继续按原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三)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所有统调水电企业均应参加,鼓励统调新能源发电企业参加。


(四)售电公司。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准入电力用户。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力用户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3.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


4.“严重失信名单”和“环保领域严重失信生产者”名单查询结果(须在“信用中国(重庆)”官网上查询);


5.符合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无环保要求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不提供环保证明材料)。


(二)新申请准入发电企业。


1.申请准入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核准文件;


4.发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发电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售电公司申报材料。


1.申请参与直接交易文件;


2.售电公司代理或“打捆”参与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情况表。


三、申报程序


(一)电力用户申报程序。


1.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1)每月5日前,新申请电力用户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对新申请电力用户提交材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政策等要求;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环保领域严重失信生产者”名单的用户不能准入);同时组织区县供电公司核实新申请电力用户是否属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3)区县经济信息委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初步准入名单,并将审核后的材料一并反馈给新申请电力用户。


(4)每月15日,新申请电力用户登陆重庆电力交易平台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及区县经济信息委审核后的准入名单(扫描版),完成账号注册,逾期未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当月申报资格。


2.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1)每月10日前,新申请用户直接登录重庆电力交易平台完成账号注册,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扫描版),逾期未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当月申报资格。


(2)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审核用户资料完整性,并会同电力公司核实新申请电力用户是否属于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二)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申报程序。


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直接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申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四、时间要求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将通过审核的新申请电力用户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电力用户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公布,同时将公布名单和新准入电力用户申报资料(扫描版)提交到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拟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按月进行申报,请提前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确保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每月电力直接交易准入工作,细化具体申报、注册流程,公开透明相关交易信息,加强申报材料、交易协议的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继续采取发电侧让利空间等额传导方式执行,根据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发电企业让利空间折算成对应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结算电价,用户侧电度电价按照用户侧交易电价(电量交易价格+等效价差)+输配电价+基金附加计算。


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对应的燃煤发电量交易价格原则上继续按照现行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暂不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政策。


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对应的燃煤发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四)电力直接交易原则上不再签订纸质合同,采取“直接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确认单”的方式。若市场主体之间自愿签订纸质协议,可参考“2019年重庆市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协议书参考文本”及“2019年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代理打捆交易结果确认表参考文本”。


(五)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违反承诺书任一条款的准入用户,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直接交易主体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列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严禁各市场主体对已签订交易协议的电量再次签订另外的交易协议,尤其是一个企业就同一交易电量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签订“代理或打捆”协议,若出现此类情况将对相应市场主体进行通报,视情节轻重取消涉及相应市场主体本年度直接交易资格;若有关市场主体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将取消其直接交易主体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列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要求,2020年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对应的发电容量在发电计划年度清算时予以剔除。


附件:1.电力用户基本情况表


2.发电企业基本情况表


3.信用承诺书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联系人:曾梦,潘枭飞;联系电话:63895363,63899457;电子邮箱:zizongch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