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下 各省消纳现状如何?消纳缺口如何解决?

麦电网 来源:远光能源互联网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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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电网讯:今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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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carbon neutral)是指组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简言之,就是通过排放多少碳就作多少抵销措施,来达到平衡。


实现碳中和,一般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推动使用再生能源,以改善因燃烧石化燃料而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最终目标是以可再生能源代替化石燃料。二是通过碳交易,付费给其他国家、地区或企业以换取其二氧化碳排放权。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


为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消纳,国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配额)及绿证交易制度,并推动其落地实施。这也是对中国在《巴黎协定》中所做承诺的践行,力争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


2016年2月,首提配额制及绿证交易机制:国家能源局颁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在本次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明确各部门及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等指导方针,首次提出了各行政区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指标及核算方法。


2017年1月,绿色电力证书制度试行: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标志着我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正式试行。


2017年7月,绿证交易平台上线: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的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于2017年7月上线。绿证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供需方可在平台上自愿出售或认购。


2018年3月~11月,配额制三次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9月、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依次发布三版《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不断调整细则,平衡各方,推动政策更易落地。


2019年5月,最终版落地,配额制改为消纳保障机制: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有效期五年,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2020年5月,明确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纳考核指标: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各省(区、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非水电责任权重的最低值和激励值。


自2020年7月起,多地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完成相应可再生能源及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实质性推进配额制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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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1:配额及绿证制度发展路径


来源: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远光能源互联网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保障机制是通过设立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强制性市场份额指标,对各电力市场消费主体的市场行为予以约束,同时通过超额消纳量交易、绿证自愿认购等市场化方式,给予市场主体适度激励,平衡全国范围内可再生能源消纳差异,实现配额义务的有效履约,从而建立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长效机制。


承担责任主体:


第一类: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二类: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用电量相应的配额。


指标类型:


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此外又分别规定了最低及激励消纳责任权重。


消纳指标完成方式:


1)主要完成方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完成方式。


2)替代方式: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量或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两种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交易模式:


1)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超额消纳量交易,原则上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组织;


2)跨省跨区行政区域的消纳量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下进行;


3)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建设的绿证认购平台上核发,并由企业自愿认购。


考核惩戒措施: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2019年度各省/行政区实际消纳情况已核算:2020年5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公布了各省/行政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及消纳情况。其中广东(2308亿千瓦时)、四川(2139亿千瓦时)、云南(1503亿千瓦时)在2019年可再生能源消纳量排名前三;西藏、云南、青海、四川四个省份可再生能源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均超过80%,排名前四;山东、内蒙古、河北在2019年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量排名前三;宁夏、西藏、黑龙江、青海四个省份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占社会用电量的比例均超过19%,排名前三。


依据2019年度各省/行政区实际消纳情况制定2020年指标:在2019年各省/行政区的实际消纳情况基础上,国家能源局组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对2020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了研究测算。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从全国情况看,10个省(区、市)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超过30%,9个省(区、市)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超过15%。


结合2019年各地区实际消纳完成情况,在总量消纳权重方面,除天津、北京以外,其余29个地区均可满足2020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在2019年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基础上,天津需额外消纳16.8亿千瓦时,北京需额外消纳32.6亿千瓦时(注:消纳缺口计算未计及2020年社会用电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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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2019年可再生能源消纳完成情况及2020年消纳权重指标


来源: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远光能源互联网


结合2019年各地区实际消纳完成情况,在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方面,一半的省/地区距离2020年最低责任权重均有差距,其中青海、北京、天津三个地区差距最大,分别为5.0%,3.0%及2.0%,在2019年消纳非水可再生能源量的基础上,仍需额外消纳38.2、35.2及17.6亿千瓦时(注:消纳缺口计算未计及2020年社会用电量增长)。北京及天津在满足非水最低消纳指标后,可同时满足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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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3:2019年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完成情况及2020年消纳权重指标


来源: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远光能源互联网


由于2020年总量指标除北京、天津以外各地区均可达标,而北京、天津在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达标后,即可实现总量达标,在此仅考虑如何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风、光)配额指标。


提升省内风光消纳能力:4个不达标的省/地区,陕西(弃风率0.6%,弃光率3.2%)、贵州(弃风率0.4%,弃光率0.5%)及青海(弃风率2.5%,弃光率5.8%)在2019年均存在弃风弃光,湖南存在弃风现象(弃风率2.5%),通过提升省内风电及光伏消纳能力或可满足配额要求。


外购风光电量:11个不达标省/地区,江苏、安徽、湖北、广东、江西、四川、福建、广西、浙江、天津、北京,本地风光已全额消纳仍不能满足配额要求,需要通过外购风光电量实现。


弃风弃光外送:10个已达标省/地区,宁夏(弃风率1.9%,弃光率2.2%),云南(弃风率0.2%,弃光率0.3%),新疆(弃风率14.0%,弃光率8.9%),河北(弃风率4.8%,弃光率1.4%),甘肃(弃风率7.6%,弃光率4.8%),吉林(弃风率2.5%,弃光率1.3%),黑龙江(弃风率1.3%),内蒙(弃风率7.1%,弃光率0.6%),山西(弃风率1.1%,弃光率0.1%),山东(弃风率0.1%,弃光率0.1%),辽宁(弃风率0.4%,弃光率0.1%)在2019年存在弃风弃光,可通过外送通道售卖富余风光电量。


富余风光消纳电量外送:4个已达标省/地区,河南、重庆、海南及上海在全额消纳本地风光的情况下,能超额完成2020年非水消纳指标,超出部分也可销售给其余不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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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4:2020年配额指标完成路径之一-风光消纳


来源: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远光能源互联网


风光可再生能源交易现状:目前风电、光伏参与市场交易形式主要分为省内中长期、省内现货、跨省跨区中长期交易及富余电量跨区跨省现货交易。


省内中长期交易目前仅存在于高限电风险地区,例如:新疆、青海、甘肃、内蒙、黑龙江、辽宁、吉林、陕西、河北等地。省内现货交易目前仅限于山西、山东、甘肃、蒙西四个试点地区。跨省跨区交易集中在三北地区,主要通过直流通道例如银东直流、灵绍直流等通道送往中、东部省份。在上述地区,售电公司及直购电用户都均可通过市场化交易在批发市场购买绿电,以响应配额要求。


而对于不限电区域,风电、光伏由电网按标杆电价全额保障收购,风光发电企业缺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动力,售电公司及直购电用户较难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到绿电,可能需要通过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量或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两种替代方式完成指标。


注:绿证制度及绿证市场分析请参见下期—远光能源之声月刊第八期


延伸阅读: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


生态环境部在10月底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十四五”将是我国碳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期,将实现从试点先行到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实现从单一行业突破到多行业纳入,实现从启动交易到持续平稳运行。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在《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交易产品包括排放配额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碳排放权产品,经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用于市场交易。


结算方式: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当日交收时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以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进行全国碳排放权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交收。


中国的碳市场建设关注度相当高: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截至2019年底,中国碳强度较2005年降低约48.1%,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3%,提前完成我国对外承诺的到2020年目标;


截止到2020年8月,试点省市碳市场共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接近3000家企业,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有效推动了试点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


原标题:【深度分析】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下,各省消纳现状如何?消纳缺口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