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南海新区 2020 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麦电网 来源: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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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电网讯:山东威海威海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印发《威海南海新区 2020 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称2020年6至8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并对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进行解读。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威海南海新区 2020 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工委管委办公室、经济发展局、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综合 监管执法局,小观镇供电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动员大会 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攻坚战,切实降低终端用户用电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市等部门印发的2020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我区制定了《威海南海新区 2020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威海南海新区 2020 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电价政策措施精准落地,切实降低终端用户用电成本,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2020年 6至 8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创新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展电价政策宣传解读,增强电价政策透明度;坚持问题导向,对转供电主体逐个排查摸底,全面掌 握问题线索;聚焦关键环节,组织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形成强有力震慑。精准施策,重点攻坚,坚定不移推动电价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打通降价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终端 用户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注重发挥电网企业作用,借助小观镇供电所一线工作力量, 全面摸排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农业生产等转供电主体底数、转供电形式以及价格情况,对居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超过0.555元,工商业预购电价超过 0.8743元(以及终端用户结算损耗加价超过 12%),农业生产电价超过 0.74元(不含“以电折水”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了解企业电价诉求,征求企业对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意 见建议,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 广泛宣传解读,强化社会监督


要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政务网站、电网企业 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发放政策明白纸、提醒告诫函等方式送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 农村,扩大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倒逼转 供电主体规范电价管理,推动政策落实。


(三) 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公示公开


转供电主体要定期公示电价标准,确保电价公开、透明。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执法检查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接转供电主体,推动公示全覆盖,对不执行电价公示制度的,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四)开展专项整治,严惩违法行为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归集行政处罚信息,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录 入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实 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大违法成本。


建立多元化的电价监管方式,将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有机结合;利用通信行业 5G基站在区内加速布点、用电多为转供的特点,以转供电基站电价清理为切入点,规范转供电单位对其他非直抄用户的收费行为。


(五)加快户表改造,实现直供管理


电网企业要对具备条件的“物业底商”等商业物业,尽快实现直接供电。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申请电力接入时,由电网企业“一窗受理”,全程代办,让用户只跑一次,满足直接接入 条件的,实行直接接入,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到户。持续推进电网升级改造,提高供电安全和质量水平。加强对供电服务和电能质量的监管,督促引导电网企业履行责任,提升服务水平。


三、行动步骤


(一)集中摸排(6月底前)。启动全区清理规范转供电加 B3


价专项行动,对转供电主体进行集中摸排,建立“一台账、一清 单”。


(二)专项整治(7月底前)。对摸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销号管理、限期解决。


(三)跟踪督导(8月底前)。采取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形式,对专项行动成效进行评估督导,完善政策,建立电价监管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组成由区经济发展局、区综合监管执法局、区住建交 通与应急管理局、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小观镇供电所共同参与的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专班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协调调度清理 规范工作进展情况。


区综合监管执法局,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规范转供电单位价格公示,开展转供电价格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供电单位违价行为。


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转供电 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区工委管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对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小观镇供电所,负责排查转供电主体情况,推进直供电管理, 优化用电审批流程,配合其他专班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定期反馈和沟通机制。建立月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三)各成员单位要倒排工期,细化措施,责任到人,推动电价政策实。对专项整治结束后发现的新问题、新线索,各部门、 单位结合职能,及时协调解决。


威海南海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主 任 :姜进军 工委副书记、管委副主任


副主任:王书武 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成 员 :刘韬政 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王圣文 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林 东 区综合监管执法局副局长


吕冬冬 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董吉海 小观镇供电所所长


电价公示栏


备注:


1、到户电价=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


2、价格举报电话:12345。


备注: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项目,但必须包括上述四项内容: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转供电损耗、预购电单价、到 户电价。


电价公示栏


山东威海威海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印发《威海南海新区 2020 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称2020年6至8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并对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进行解读。3.png


备注: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项目,但必须包括上述三项内容: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转供电加价标准、到户电价。


清理台账


威海南海新区 2020 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png


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解读


一、什么叫做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二、转供电环节中,哪些是非直抄用户,哪些是转供电单位?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三、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非直抄用户到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执行的是《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规定的标准,具体详见下表:


威海南海新区 2020 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png


备注:


1.2020年2月1日起至年底,工商业到户电价(除高耗能行业)降低5%。


2.上表所列价格,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3.高峰时段:8:30-11:30,16:00-21: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尖峰电价在6-8月实施(为便于操作,按7-9月抄见电量执行)。尖峰时段:10:30-11:30,19:00-21:00。


四、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到户电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20年1月份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则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0.8/(1-12%)=0.9091元。


五、预购电用户电费如何结算?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标准(现行标准为0.92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日起降低5%,即0.874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2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9203元执行,2019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9203-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六、“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具体指什么价格?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七、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如何计算?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20年1月份用电量为100万千瓦时,总电费80万元,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0.8元/千瓦时(80万元÷100万千瓦时),同期蓄能设施(假设不满1千伏接入)用电量为10万千瓦时,全部为低谷时段用电(低谷电价0.3249元),所用电费为3.249万元。


则该商业综合体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单价调整为:


(80万元-3.249万元)÷(100万千瓦时-10万千瓦时)/(1-12%)=0.9691元。


八、对转供电单位储能设施有哪些电价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和申报流程是什么?


鲁发改价格〔2020〕61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参与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


试点单位范围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


试点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下同);未执行其他电价优惠政策(如“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等);采用整台或整组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锅炉、蓄冷(冰、水)空调(统称为“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按规定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可研报告(或设计书等项目资料)、转供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含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相关电价政策。


九、转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以及转供电相关的抄表人员资能否通过电费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


例如:清理前某商业综合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为每千瓦时1.5元,为规避清理规范,其向用户收取的电价调整为0.75元,然后再以“用电服务费”的名义每千瓦时加收0.75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居民转供电电价标准是什么?


按现行政策,电网企业未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电,转供电电价不得超过0.555元/千瓦时。


十一、农业生产转供电电价标准是什么?


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即现行不得超过0.74元/千瓦时(不含“以电折水”用户)。


十二、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