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偏差电费收缴使用细则(暂行)》

麦电网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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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电网讯:安徽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偏差电费收缴使用细则(暂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超出成交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的电量部分,按相关规则及时足额缴纳偏差电费。偏差电费的结算与收缴按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开展。


市场主体发生以下情况产生的偏差电费,报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审核,在省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免缴:


(一)市场主体执行政府部门安排有序用电时产生的偏差电费。


(二)市场主体执行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环保减产、停产等通知(不包括因自身环保不达标导致的减产停产)产生的偏差电费。


(三)市场主体因执行调度指令产生的偏差电费。


(四)市场主体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偏差电费。


详情如下: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偏差电费收缴使用细则(暂行)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


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偏差电费收缴使用细则(暂行)》业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19年8月1日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偏差电费收缴使用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2016〕2784号)《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安徽省交易偏差电费收缴使用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偏差电费指电力直接交易中,电力市场主体结算电量超出成交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部分,所对应的合同违约费用。


第三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偏差电量的计算、考核。


第四条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负责偏差电费收缴、管理、返还。


第五条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对偏差电费收缴使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偏差电费收缴


第六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超出成交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的电量部分,按相关规则及时足额缴纳偏差电费。


第七条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方案,偏差电费的结算与收缴按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开展。


第八条在一个结算周期结束后,根据当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确定的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及费率计算偏差电费,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在省电力交易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电力公司向相关市场主体出具偏差电费缴费通知单。


第九条相关市场主体收到偏差电费缴费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缴纳偏差电费。逾期未缴的市场主体,在催缴期限后仍不缴纳的按相关规定纳入安徽省电力市场失信记录。


第三章偏差电费使用


第十条偏差电费收缴与使用在同一周期进行。偏差电费扣除必要税费后,全额返还相应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用电侧产生的偏差电费,按照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量比例,全额返还给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


第十二条发电侧产生的偏差电费,按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用电量比例,全额返还给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第十三条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在省电力交易中心登记用于偏差电费返还的银行账户。因账户无效导致偏差电费支付失败,视为市场主体自动放弃。相应偏差电费滚入下一结算周期统一使用。


第十四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同步编制同一结算周期的偏差电费返还方案,收缴期限(含催缴期)结束后在省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电力公司于次月将偏差电费返还相应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一个结算周期的偏差电费收缴、返还完成后,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相关收缴、返还结果在省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发生以下情况产生的偏差电费,报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审核,在省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免缴:


(一)市场主体执行政府部门安排有序用电时产生的偏差电费。


(二)市场主体执行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环保减产、停产等通知(不包括因自身环保不达标导致的减产停产)产生的偏差电费。


(三)市场主体因执行调度指令产生的偏差电费。


(四)市场主体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偏差电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